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如果天气都不热,单位还要支付高温津贴吗?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高温天气”是否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必要条件?高温费究竟按月发放还是按“高温日”的实际天数发放?这些问题,本文为您简单梳理。

全文共2237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酷暑终于来袭,高温费又成为了职场人关心的话题。


根据2012年《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定义: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但实际上,2019年的高温天气来得格外的晚。上海地区直到7月22日,才迎来了第一个气温达35ºC以上的日子。


那么,“高温天气”是否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必要条件?高温费究竟按月发放还是按“高温日”的实际天数发放?这些问题,本文为您简单梳理。

 

如何计发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如何计发,各地实践并不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按月计发”和“按日计发”两类。笔者简单梳理如下:


1

“按月计发”的地区


(1)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2)北京


2012《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1号)


“二、合理安排,落实措施


(一)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的文件要求,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2

“按日计发”的地区


(1)天津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规字〔2018〕13号)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2)安徽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两种支付方式各有优劣,建议单位依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实行。

 

指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高温津贴是否仍需发放?


一般而言,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属于劳动法概念中的“高温日”。

 

由于自然气候的多变性,有时指定月份总体比较凉爽,甚至整月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此类情况对于实行“按日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容易灵活操作。但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是否仍需按照规定全额支付高温补贴呢?

 

上海地区2019年《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苏州地区2011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规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支付高温费的条件包括:


(1)支付时间为每年6至9月(北京地区是6-8月,广东地区是6-10月);


(2)职工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

 

即最高温度是否达到35℃以上,并非支付高温费的必要条件。

 

目前,浙江省的裁审机关对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释明,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014)


“二十、劳动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环境下工作,其当月高温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5日下发的《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从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即便规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也建议按照当地规定全额发放高温费。

 

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


夏季除了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对室内作业的员工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但其对于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等降温设备的,裁审机关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


对于一些办公地点不固定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除了在主要办公场所采取降温措施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此类岗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规则。


我们下期再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39、“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大势下的逆流

40、核心员工跳槽泄密,新东家也要站上被告席

41、员工因吸毒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42、“一裁终局”制度的前世今生!

4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4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还可以反悔吗?

4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如何计算?

46、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上)

47、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下)

48、单位少发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工作吗?

49、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50、勿把“加班”当“值班”

51、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一)

52、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二)

51、企业因少发加班费“被炒”,支付经济补偿已成定局?

5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3、解读合肥市《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

54、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55、有话好好说——员工维权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56、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57、单位能否安排实习生国庆节加班?

58、员工滞留原址,用人单位如何破局?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0、用人单位分文未付,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自动解除?

61、“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62、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偿?

63、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6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5、员工说走就走,单位怎么办?——谈谈“脱密期”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67、“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68、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要背锅?

69、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70、发不发年终奖,单位可以说了算吗?

71、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全日制用工合同?

72、非全日制员工有加班费吗?

73、员工辞职的,单位还要不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74、员工可以吐槽公司吗?——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75、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76、“内部承包”和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吗?

77、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78、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违纪后的合理解雇期)

79、都是辞职信“惹的祸”

80、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年终奖发放篇)

81、“竞业禁止”,我不是“竞业限制”的影子

82、工伤认定中“48小时死亡”的伦理困境

83、安置精神疾病员工,如何做得更好?

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该怎么办?

85、不服仲裁裁决,单位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86、员工严重违纪,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87、“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相关衍生问题的处理

88、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21.75天、20.83天、30天和30.4天?

89、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不能回来上班?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厦门 ·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纽约 · 武汉 ·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